(2017)渝0117民初6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永书与朱志勇高月兰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书,朱志勇,高月兰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6434号原告:张永书,男,1961年9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朱志勇,男,1973年10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高月兰,女,1973年3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张永书与朱志勇,高月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张永书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永书自愿撤回对被告朱志勇,高月兰的起诉,经审查理由正当,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书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永书负担(已付)。审判员 王红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 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