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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民初6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永书与朱志勇高月兰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书,朱志勇,高月兰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6434号原告:张永书,男,1961年9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朱志勇,男,1973年10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高月兰,女,1973年3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张永书与朱志勇,高月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张永书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永书自愿撤回对被告朱志勇,高月兰的起诉,经审查理由正当,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书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永书负担(已付)。审判员  王红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 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