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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203民初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唐金奎与田世贵、陕西恒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陕西华居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金奎,田世贵,陕西恒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陕西华居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203民初66号原告:唐金奎,男,1988年6月9日生,土家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岗,陕西宋林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世贵,男,1981年12月12日生,土家族。被告:陕西恒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地址:西安市城北客运站圣林酒店623房。法定代表人:周永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占荣,男,1973年9月15日生,汉族。系该公司项目经理。被告:陕西华居置业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三里洞芳草小区6号楼104室。法定代表人:崔万民,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唐金奎诉被告田世贵、陕西恒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陕西华居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唐金奎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田世贵、陕西恒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陕西华居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金奎撤回对被告田世贵、陕西恒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陕西华居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金奎撤回对被告田世贵、陕西恒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陕西华居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减半收取512.5元,由原告唐金奎承担。审 判 长  杨保平代理审判员  李 莹人民陪审员  杨春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侯国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