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24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天津市新诚基置业有限公司与刘金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新诚基置业有限公司,刘金萍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4514号原告:天津市新诚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开发区厦门路83区281号。法定代表人:陈鸿智,总经理。被告:刘金萍,女,住天津市塘沽区,原告天津市新诚基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金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案情复杂,故本案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王艳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