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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民初12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常永刚与代卫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永刚,代卫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12296号原告常永刚,男,汉族,住黑龙江省林甸县。委托代理人李艳丽,黑龙江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代卫新,男,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哈西中心大道168号万达写字楼B座1911号。代表人王建成,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永刚与被告代卫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永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高 平人民陪审员  王冬艳人民陪审员  黄曼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孟祥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