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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民终3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临朐远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姜娟华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临朐远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姜娟华,聂文平,毕程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民终33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朐远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朐县城山旺路60号。法定代表人:姜娟华,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女,该公司职工。上诉人(原审被告):姜娟华,女,194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聂文平,女,196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朐县中央商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安邦,山东双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成云,山东双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毕程,男,197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州市。上诉人临朐远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姜娟华因与被上诉人聂文平、原审被告毕程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2016)鲁0724民初37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诉讼过程中,上诉人临朐远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姜娟华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上诉。本院认为,临朐远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姜娟华提出的撤回上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临朐远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姜娟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144元,减半收取572元,由上诉人临朐远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姜娟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国良审判员  王 斌审判员  王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