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205民特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胡某甲、胡某乙等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胡某丁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5民特29号申请人:胡某甲。。申请人:胡某乙,男,196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黄石市铁山区九龙洞11-20号。公民身份号码:420205196101015737。申请人:胡某丙。申请人:胡某丁。。申请人因继承纠纷,于2017年6月19日经黄石市铁山区建设路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上述申请人的父母胡孝元、邢淑英均已去世,胡孝元名下有一处房产,位于铁山区大冶铁矿矿山一路3-17号。二、胡孝元位于铁山区大冶铁矿矿山一路3-17号(房权证字第99私370**号)房屋一套,胡某乙、胡某丙、胡某丁均同意放弃对该房屋的继承权,该房产由胡某甲继承所有。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胡某丁于2017年6月19日经黄石市铁山区建设路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潘希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夏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