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24民初1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原告喀左县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喀左县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4民初1295号原告:喀左县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城子镇,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汉族,住喀左县大城子镇。委托代理人:吴某某,男,汉族,住喀左县大城子镇。被告:周某某,男,汉族,住喀左县大城子。原告喀左县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喀左县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玉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崔丽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