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藏0202民初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达瓦拉姆与洛桑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喀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达瓦拉姆,洛桑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桑珠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202民初185号原告:达瓦拉姆,女,1983年1月4日出生,藏族,现住日喀则市桑珠孜区。被告:洛桑,男,1981年9月17日出生,藏族,现住日喀则市桑珠孜区。原告达瓦拉姆诉被告洛桑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达瓦拉姆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达瓦拉姆的撤诉申请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达瓦拉姆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达瓦拉姆负担。审判员  贡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旺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