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藏0202民初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达瓦拉姆与洛桑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喀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达瓦拉姆,洛桑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桑珠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202民初185号原告:达瓦拉姆,女,1983年1月4日出生,藏族,现住日喀则市桑珠孜区。被告:洛桑,男,1981年9月17日出生,藏族,现住日喀则市桑珠孜区。原告达瓦拉姆诉被告洛桑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达瓦拉姆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达瓦拉姆的撤诉申请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达瓦拉姆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达瓦拉姆负担。审判员 贡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旺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