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1刑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崔增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崔增平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1刑初57号自诉人:新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新乡县府前街和中央大道交叉口东南角被告人:崔增平,男,汉族,成年,住新乡县,自诉人新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人崔增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自诉人于2017年04月24日起诉至我院。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主动履行了生效判决,自诉人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新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崔增平的起诉。审判长 王艳君审判员 赵星银审判员 李文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硕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