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1民初1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李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1民初1825号原告李某,男,1965年11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扶沟县。被告徐某,女,汉族,1965年1月17日出生,文盲,农民,住河南省扶沟县。原告李某诉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高欣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法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