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621民初1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李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1民初1825号原告李某,男,1965年11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扶沟县。被告徐某,女,汉族,1965年1月17日出生,文盲,农民,住河南省扶沟县。原告李某诉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高欣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法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