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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01执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包那申陶特格与金青龙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那申陶特格,金青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201执201号申请执行人包那申陶特格,男,1958年12月10日出生,蒙古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金青龙,男,1957年7月28日出生,蒙古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本院在执行包那申陶特格与金青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金青龙存款、房产、车辆,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金青龙暂无履行能力。现申请执行人包那申陶特格未受偿金额为19275.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 煜审判员 苏 日审判员 王媛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青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