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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民终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上诉人汉中华联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杨晓兰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汉中华联置业有限公司,杨晓兰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民终5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汉中华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经济开发区南区办事处。法定代表人:梁谦,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瑞、吕洋波,系公司合同管理部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晓兰,女,生于1960年7月12日,汉族。上诉人汉中华联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晓兰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郑县人民法院(2016)南民初字第19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郑县人民法院(2016)南民初字第193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南郑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汉中华联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86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陈 平代理审判员  于云江代理审判员  袁 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