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8执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齐军过与杨争战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军过,杨争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8执373号申请执行人:齐军过,男性,汉族,1960年06月26日出生,住富平县齐村乡。被执行人:杨争战,男性,汉族,1968年08月28日出生,住富平县庄里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齐军过与被执行人杨争战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32616.51元,诉讼费609元,执行费390元。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由被执行人杨争战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齐军过32100元,并交纳执行费390元,剩余款项申请人自愿放弃,同意本案执行完毕,现款项已支付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528民初330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党应麟审判员 孙宏泉审判员 王新朝二〇一七年��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朝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