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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3民初1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王某与孙某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孙某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23民初1861号原告王某,男,汉族,退休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委托代理人宁某,巴林右旗大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男,汉族,司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原告王某诉被告孙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周健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宁某和被告孙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2014年3月,原告在大板中原驾校执业,与中原驾校有合同关系,原、被告形成口头的合同关系。并有中间人王志会介绍,报名共六人,其中四人考驾照完毕,约定考完科目一时,被告偿还原告垫付款3900元,而被告考完科目一,至今未给付垫付款。被告在电话录音中不否认。为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垫付款人民币390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给付利息至还清为止。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孙某庭审答辩称,我确实在原告处报名考驾照了,但是我已经偿还给原告垫付款了。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4年,被告通过原告,在巴林右旗中原驾校报考机动车驾驶证,原告垫付被告的报名费3900元,现被告考完科目一,未向原告偿还此款。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录音光盘1份,通话录音书面内容1份以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委托原告办理驾驶证,原告主张被告欠报考驾驶证的垫付款3900元,被告予以认可,抗辩已经偿还给原告,应负举证责任,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故对被告此抗辩意见不予采纳。被告应向原告偿还垫付款3900元。原告主张被告给付利息,因原告未能提供约定利息的相关证据,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孙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给原告王某人民币3900元;二、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孙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  健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苏雅拉其其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