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9执恢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张印福与王革军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印福,王革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9执恢28号申请执行人:张印福,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王革军,住黑龙江省延寿县。本院执行的张印福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寿县人民法院2015年4月20日作出的(2015)延民初字第49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王革军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印福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革军给付尚未履行的债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王革军已给付张印福欠款17058元,剩余欠款5117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革军于2017年10月1日前一次性给付全部欠款。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马跃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