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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终7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张福森与北京市密云区西田各庄镇西智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福森,北京市密云区西田各庄镇西智股份经济合作社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74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福森,男,1949年10月12日出生,住北京市密云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密云区西田各庄镇西智股份经济合作社(原名称:密云县西田各庄镇西智股份经济合作社),地址北京市密云区西田各庄镇西智村。法定代表人:郝占林,社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勤,北京市鑫宝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福森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密云区西田各庄镇西智股份经济合作社(原名称:密云县西田各庄镇西智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8民初29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张福森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张福森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福森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张福森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印龙审 判 员 张 慧审 判 员 石 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赵 凯书 记 员 邸 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