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2民初2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张新梅诉阜阳市居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梅,阜阳市居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2561号原告:张新梅,女,198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洪军,阜阳市颍州区三十里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阜阳市居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告张新梅诉被告阜阳市居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新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怀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吕情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