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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7执15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张云锋、张改路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云锋,张改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27执153号之三申请人:张云锋,男,198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南和县人,被执行人:张改路,男,196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和县,本院在执行张云峰申请执行张改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查,于2016年7月8日向张改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张改路向张云峰履行南和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初字第816号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改路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改路存款355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薛胜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晓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