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民初2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威海滋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豫工机械有限公司、荣成市崖头湘达配货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滋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南豫工机械有限公司,荣成市崖头湘达配货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民初2943号原告:威海滋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长途汽车站南50米路西。法定代表人:于海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传成,荣成崖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河南豫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京广南路8号京莎广场B座南塔2702室。法定代表人:李红旗,总经理。被告:荣成市崖头湘达配货站,住所地荣成市南山中路。经营者姓名:胡英友。原告威海滋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豫工机械有限公司、荣成市崖头湘达配货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滋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夕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玲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