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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民初2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威海滋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豫工机械有限公司、荣成市崖头湘达配货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滋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南豫工机械有限公司,荣成市崖头湘达配货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民初2943号原告:威海滋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长途汽车站南50米路西。法定代表人:于海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传成,荣成崖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河南豫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京广南路8号京莎广场B座南塔2702室。法定代表人:李红旗,总经理。被告:荣成市崖头湘达配货站,住所地荣成市南山中路。经营者姓名:胡英友。原告威海滋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豫工机械有限公司、荣成市崖头湘达配货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滋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夕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玲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