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1执3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郭发军与义马市升隆混凝土有限公司、房少卿退伙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发军,义马市升隆混凝土有限公司,房少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81执362号之一申请人郭发军,男,196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被执行人义马市升隆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卫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房少卿,男,1968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登封市。关于郭发军诉义马市升隆混凝土有限公司退伙纠纷一案,本院(2017)豫1281民初2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义马市升隆混凝土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郭发军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96万元、案件受理费6722元及本案执行费用12000元。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义马市升隆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河南省豫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享有到期债权尚未支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义马市升隆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河南省豫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978722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建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爱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