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民终1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董玉芬与黄德华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玉芬,黄德华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5民终10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董玉芬,女,1964年7月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德华,男,1947年1月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上诉人董玉芬因与被上诉人黄德华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7)川1502民初9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董玉芬的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上诉人家下水道堵塞是由于被上诉人擅自改造下水道造成的,而堵塞的根本原因是主水管设计有问题,物管公司为了方便检查,多次钻开下水道,并在上诉人家便池中间钻了个孔,多次钻孔已将防水层破坏,再加上主水管堵塞,造成被上诉人家天花板滴水和厕所渗水;2.本案应由物管公司承担责任,一审中上诉人申请追加物业公司为被告,法院不予准许,违背了法律规定。黄德华辩称,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上诉人家管道渗漏,其卫生间防水层又没起到防水作用,导致污水渗漏到被上诉人家卫生间顶棚及客厅、饭厅墙壁上;2.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相邻权纠纷,而物管公司与上诉人及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相邻关系,故一审法院不准许追加物管公司为被告于法有据,不存在程序违法,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黄德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董玉芬整治其厕所渗漏,排除对黄德华厕所、客厅的使用妨碍;2.判决董玉芬赔偿因其厕所渗漏造成的黄德华厕所吊顶集成块损坏、客厅天花板壁损坏费用1500元;3.判决董玉芬承担本案诉讼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黄德华系宜宾市翠屏区×幢×单元2层1号房屋业主,董玉芬宜宾市翠屏区×幢×单元3层7号房屋业主,双方系上下层相邻关系。2014年夏天,董玉芬因家中下水道堵塞,污水从厕所漫至其客厅和饭厅,进而渗漏至下层黄德华家厕所和客厅,造成黄德华家厕所集成吊顶和客厅天花板污损。后经董玉芬整治,暂时未渗漏,但偶尔因下水道堵塞又会渗漏至黄德华家,黄德华多次要求董玉芬整治渗漏未果,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诉。一审法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好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害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害;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董玉芬因厕所下水道堵塞造成污水渗漏,不仅影响了居住在下层的黄德华正常居住及生活,还对黄德华家厕所集成吊顶及客厅天花板造成损坏,因此,董玉芬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其厕所渗漏对黄德华造成的妨害,并依法赔偿给黄德华造成的损失。对于黄德华的损失金额,因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法院考虑其确有损失的实际,酌情支持损失费用500元。董玉芬关于其厕所渗漏是主水管下水管道堵塞造成的,应由物管公司承担责任的辩称意见,因渗漏至黄德华家中的污水系董玉芬家中渗漏造成的,且只有董玉芬整治好家中的渗漏,才能排除对黄德华的妨害,因此,法院对董玉芬的该项辩称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判决:一、董玉芬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整治其位于宜宾市翠屏区×幢×单元3层7号房屋的厕所渗漏,排除对黄德华屋顶的渗漏妨害;二、董玉芬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黄德华损失500元。如果董玉芬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董玉芬负担。二审中黄德华提交了以下证据:1.照片三张,拟证明其房屋漏水现状;2.鼎业.江北兴城物业服务中心出具的说明一份,主要内容为“……黄德华卫生间上方滴水的唯一水源应来自于楼上7号卫生间。具体原因疑似:1.楼上住户卫生间预埋的给水管漏水;2.卫生间防水未做好”,拟证明漏水原因来自楼上住户(董玉芬)。董玉芬的质证意见是:对照片不持异议,物业服务中心出具的说明用的是“疑似”二字,对漏水原因不能确定。本院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系相邻权纠纷,一审、二审中董玉芬对其家中管道堵塞造成楼下住户黄德华家漏水的事实均予以认可,故应当依法排除妨害、赔偿损失。董玉芬主张其家中管道堵塞系黄德华改造下水道所致,但黄德华居住在其楼下,现黄德华家中管道也不存在堵塞现象,故董玉芬没有证据证明其家中管道堵塞与黄德华改造下水道有因果关系。董玉芬主张黄德华家漏水系主水管设计存在问题以及物管公司管理不当所致均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董玉芬如有证据证明物管公司有过错或不作为,可另案提起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与本案相邻权纠纷不属同一法律关系。综上,董玉芬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上诉人董玉芬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陈淑玉审判员 李红彬审判员 唐福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贾琳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