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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21执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2016)湘1221执108号申请执行人杨圣章与被执行人杨来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圣章,杨来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21执108号申请执行人:杨圣章,男,196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中方县。被执行人:杨来根,男,197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中方县。被执行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722514847A。法定代表人:冯方遒,经理。本院在执行杨圣章申请执行杨来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2017)湘1221民初35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先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先予执行的主体被执行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不当,本院已另行裁定执行,本案无需执行,应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2017)湘1221民初35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毛政校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贺 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