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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03民初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徐彪文与贵州省铜仁市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彪文,贵州省铜仁市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03民初220号原告:徐彪文,男,1962年7月3日出生,仡佬族,贵州省石阡县人,住贵州省石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石阡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贵州省铜仁市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道坳上(中山路)。法定代表人:夏新华,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龚鑫,贵州乾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勇飞,贵州乾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徐彪文与被告贵州省铜仁市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经与家人协商后申请撤诉。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彪文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徐彪文负担。审 判 长  彭忠阳审 判 员  刘龙林人民陪审员  王文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熊浩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