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1执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周荣香与陈猛等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垦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鲁0521执4号申请执行人:周荣香,男,汉族。被执行人:陈猛,男,汉族。被执行人:宋月玲,女,汉族。被执行人:陈勇,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周荣香与被执行人陈猛、宋月玲、陈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4日作出的(2016)鲁0521民初6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认:一、被执行人陈猛、宋月玲、陈勇向申请人周荣香偿还借款本息115万元,被执行人陈猛于2016年10月15日前将其所有的位于垦利区汇丰馨园XX号楼XX户向银行抵押贷款(陈猛或用其他人的名字贷款),在贷出款后一周内支付80万元,于2017年12月31日前付清余款35万元。二、在被执行人陈猛向原告周荣香清偿第一批欠款80万元后,被执行人陈猛将其所有的位于垦利区汇丰馨园XX号楼XX户抵押给申请人周荣香后解除对被执行人陈勇所有的房屋和账户的查封。三、如被执行人陈猛未能将房屋抵押贷款并清偿债务,则被告陈猛、宋月玲、陈勇于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本金110万元及利息损失(自2015年8月22日至付清欠款之日按年利率24%计算)。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3日立案执行,申请标的为1100000元,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1180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3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陈勇主动履行义务1100000元及利息472129元,且申请执行人周荣香亦向本院提出结案申请,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周荣香与被执行人陈猛、宋月玲、陈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予以结案。审判员 赵金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鸿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