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民终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山东汇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茌平县世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汇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茌平县世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民终2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汇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灵岩路南首路东。法定代表人:李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敏,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熠森,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茌平县世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茌平县信发工业园(东外环西,工业南路南)。法定代表人:郭岩,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清,男,该公司职员。上诉人山东汇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茌平县世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5民初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山东汇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另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上诉。本院认为,山东汇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汇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91850元,减半收取95925元,由上诉人山东汇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颜振贞代理审判员 任 楷代理审判员 卢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