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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4执1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秀珍申请执行刘宝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珍,刘宝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1372号申请执行人张秀珍,女,196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被执行人刘宝祥,,男,196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秀珍与被执行人刘宝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终结(2017)内0624执13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敖日格乐审判员 召日格图审判员 袁 登 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永 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