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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06刑初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王山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山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琼0106刑初542号公诉机关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山。因涉嫌犯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于2016年11月2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王和裕,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以海龙检公诉刑诉[2017]5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山犯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山及其辩护人王和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份,被告人王山先后容留新疆籍维吾尔族女子祖丽胡玛尔某某、热孜艳某某等人居住在明光国际酒店卖淫,并从中抽取利润。2016年11月27日,王山让刘某某在海口市海秀中路侨中路口处佳捷精品酒店登记给祖丽胡玛尔某某入住。当日22时许,王山通过业务“陈豪”(身份不详,在逃)介绍一名男子到该酒店和祖丽玛尔某某发生性交易并分得人民币250元;同日,王山让刘某某在海口市兆煌湖景大酒店登记给热孜艳某某进行卖淫。2016年11月28日20时许,王山通过业务“阿豪”介绍一名男子到佳捷精品酒店登记与祖丽胡玛尔某某发生性交易并收取该男子人民币1800元。当日21时35分许,公安民警到该酒店查处,当场扣押祖丽胡玛尔某某使用手机一部、人民币18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从中抽头得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山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的意见:被告人王山的犯罪情节较为轻微,在归案后主动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且当庭自愿认罪,其主观恶性小,在本案中属初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份,被告人王山想到通过容留、介绍新疆籍维吾尔族女子冒充外国女子在海口地区卖淫的方法后,主动接触维吾尔族女子,先后容留祖丽胡玛尔某某、热孜艳某某等人居住在明光国际酒店,通过手机网络发布这些维吾尔族女子冒充外国女子的招嫖广告图片后进行卖淫,并从中抽取利润。2016年11月27日,王山让刘泽俊在海口市海秀中路侨中路口处佳捷精品酒店登记给祖丽胡玛尔某某入住。当日22时许,王山通过业务“陈豪”(身份不详,在逃)介绍一名男子到该酒店和祖丽玛尔某某发生性交易,由“陈豪”收取嫖客人民币2000元,事后王山分得人民币250元,祖丽胡玛尔某某分得人民币700元;同日,王山让刘某某在海口市兆煌湖景大酒店登记给热孜艳某某进行卖淫活动。2016年11月28日20时许,王山通过业务“阿豪”介绍一名男子到佳捷精品酒店登记与祖丽胡玛尔某某进行卖淫嫖娼行为,此次交易后由祖丽胡玛尔某某收取该男子人民币1800元。当日21时35分许,公安民警到该酒店查处,当场扣押祖丽胡玛尔某某手机一部、人民币1800元,嫖娼男子已离开。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证人祖丽胡玛尔某某、热孜艳某某、吐尔逊太某某、刘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监控视频涉案手机检验报告,手机信息内容,被告人王山的户籍证明资料及其在案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从中抽头得利,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山当庭自愿认罪,其主观恶性小,且系初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有理,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王山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山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山犯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7日起至2017年7月26日止)。二、扣押在案的人民币4700元系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手机一部系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许 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胡 程书 记 员  杨春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