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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2民初4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昆明市五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翥信用社与李梅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市五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翥信用社,李梅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02民初4451号原告:昆明市五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翥信用社,营业场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普吉办事处联家社区林家园博众花院综合楼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6708584870。负责人:李静波,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叙然,男,199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梅,女,198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姚安县,原告昆明市五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翥信用社与被告李梅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昆明市五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翥信用社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昆明市五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翥信用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市五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翥信用社撤诉。案件受理费217元,减半收取计108.5元,由原告昆明市五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翥信用社负担。审 判 长 李 昊 阳人民陪审员 唐  磊人民陪审员 耿  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李玉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