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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21执1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王滨、李文剑、罗恩平、何光银、姚金元、杨学俊、姚元泳申请执行姚元发、赵金学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滨,李文剑,罗恩平,何光银,姚金元,杨学俊,姚元泳,姚元发,赵金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1执130号之一申请人王滨,男,1974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米易县。申请人李文剑,男,198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米易县。申请人罗恩平,男,1975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米易县。申请人何光银,男,198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米易县。申请人姚金元,男,195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米易县。申请人杨学俊,男,197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米易县。申请人姚元泳,男,198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米易县。被执行人姚元发,男,198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米易县。被执行人赵金学,男,196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米易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米易县人民法院(2015)米易民初字第661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王滨、李文剑、罗恩平、何光银、姚金元、杨学俊、姚元泳申请执行姚元发、赵金学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履行,申请人自愿撤回该案的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米易县人民法院(2015)米易民初字第66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天明审 判 员  卢志坤人民陪审员  谭和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曾淑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