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1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潘瑞等其他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瑞,中国联合航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1745号申请执行人潘瑞,男,198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中国联合航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警备东路6号西区一号院。申请执行人潘瑞与被执行人中国联合航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丰民初字第213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中国联合航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为潘瑞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二、中国联合航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为潘瑞办理社会保险关系及任职中国联合航空有限公司期间人事档案的转移手续。三、中国联合航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为潘瑞办理航空人员健康记录本、飞行经历记录本、驾驶员飞行记录簿、飞行技术履历档案及飞行员执照关系的转移手续。四、驳回潘瑞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中国联合航空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被告)潘瑞负担10元,已交纳,由被告(原告)中国联合航空有限公司负担10元,已交纳。申请执行人潘瑞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本案不惧被执行条件。故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174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秀山代理审判员 丁海成代理审判员 吕艳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林炯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