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寒执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陈冲、宋振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冲,宋振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寒执字第477号申请执行人陈冲,女,1988年6月9日生,汉族,现住山东即墨市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宋振利,男,1972年12月16日生,汉族,现住安丘市。申请执行人陈冲与被执行人宋振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寒民三初字第3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传票,被执行人未履行,但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寒民三初字第3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 强审判员 赵无江审判员 魏文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术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