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执恢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天津华若商贸有限公司(原天津闽轩钢铁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天津华若商贸有限公司(原天津闽轩钢铁发展有限公司),天津淮冶商贸有限公司(原天津淮冶钢铁有限公司),天津秋丰季商贸有限公司(原天津鹏海钢铁有限公司),天津伟煌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天津亿煌钢铁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龙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黄圣瑞,陈孝娇,黄爱珠,陈孙平,黄传炬,黄振东,李东,陈君火,原韦妮,周木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2执恢809号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增九号环渤海发展中心E座。主要负责人韩运福,行长。被执行人天津华若商贸有限公司(原天津闽轩钢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国际金属物流园区H区H3号。法定代表人陈孝娇,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淮冶商贸有限公司(原天津淮冶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国际金属物流园区H区H16号。法定代表人黄圣瑞,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秋丰季商贸有限公司(原天津鹏海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国际金属物流园区H区H17号。法定代表人李振兴黄爱珠,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伟煌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国际金属物流园H区D29号。法定代表人陈孙平,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亿煌钢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国际金属物流园区A区185号。法定代表人黄传炬,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市龙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桥河镇腾飞路以南(津南经济开发区总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黄振东,总经理。被执行人黄圣瑞,男,汉族,1983年8月5日出生,天津淮冶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陈孝娇,女,汉族,1966年2月11日出生,天津华若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住福建省政和县。被执行人黄爱珠,女,汉族,1970年8月10日出生,天津秋丰季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陈孙平,男,汉族,1985年7月14日出生,天津伟煌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黄传炬,男,汉族,1975年7月6日出生,天津亿煌钢铁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黄振东,男,汉族,1965年8月12日出生,天津市龙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李东,男,汉族,1992年2月11日出生,无职业,住福建省政和县。被执行人陈君火,男,汉族,1970年3月29日出生,无职业,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原韦妮,女,汉族,1989年4月7日出生,载职业,住山西省长治市城区。被执行人周木英,女,汉族,1966年3月11日出生,无职业,住福建省周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被执行人天津华若商贸有限公司、天津淮冶商贸有限公司、天津秋丰季商贸有限公司、天津伟煌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天津亿煌钢铁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龙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黄圣瑞、陈孝娇、黄爱珠、陈孙平、黄传炬、黄振东、李东、陈君火、原韦妮、周木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各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4)二中民二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具备执行条件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 林审判员 李建晖审判员 李金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姚易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