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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法执字第9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韩建安申请执行王元忠、杨继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建安,王元忠,杨继红,黑龙江省五九七农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法执字第93-17号申请执行人韩建安,男,1969年7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宝清县宝清镇。被执行人王元忠,男,1968年8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宝清县五九七农垦。被执行人杨继红,女,197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宝清县五九七农垦。第三人黑龙江省五九七农场。本院在执行韩建安申请执行王元忠、杨继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王元忠在宝清县五九七农场有债权,并于2015年7月27日书面通知第三人黑龙江省五九七农场于十五日内直接向申请执行人韩建安履行其对被执行人王元忠所负的到期债务1359269元,第三人逾期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第三人黑龙江省五九七农场在哈尔滨银行双鸭山五九七支行的账户存款元(账号:1264031901******);二、扣划第三人黑龙江省五九七农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宝清支行的账户存款元(账号:100632193610******);三、扣划第三人黑龙江省五九七农场在宝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双柳河社的账户存款元(账号:78029012000******);四、扣划第三人黑龙江省五九七农场在中国工商银行黑龙江省双鸭山宝清支行的账户存款元(账号:0908001819200******);五、冻结第三人黑龙江省五九七农场在中国工商银行黑龙江省双鸭山宝清支行的存款账户(账号:0908001819200******)。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李延军审 判 员  修 冬代理审判员  高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