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22民初1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刘留轩诉被告张耀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留轩,张耀忠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2民初1154号原告刘留轩,男,汉族,1970年3月4日生。被告张耀忠,男,汉族,1982年12月6日生。委托代理人毛建明,男,汉族,1970年11月20日生。原告刘某诉被告张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 苏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石建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