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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22民初1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刘留轩诉被告张耀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留轩,张耀忠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2民初1154号原告刘留轩,男,汉族,1970年3月4日生。被告张耀忠,男,汉族,1982年12月6日生。委托代理人毛建明,男,汉族,1970年11月20日生。原告刘某诉被告张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 苏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石建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