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刑更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吴水生故意杀人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水生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刑更692号罪犯吴水生,男,1973年3月2日出生,江西省抚州市人,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14日作出(2004)沪二中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水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有悔改表现,2006年10月19日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6)沪高刑执字第20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09年4月23日经本院(2009)常刑执字第1079号刑事裁定减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2年12月21日经本院(2012)常刑执字第3396号刑事裁定减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5年5月5日经本院(2015)常刑执字第1200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服刑期至2020年11月18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7年6月14日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提请减刑八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吴水生自2015年获得减刑以来,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箱包加工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和2015年连续两年被评���优秀学员;2015年至2016年连续两次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2015年7月至12月2次获无违禁品监区专项活动奖励分;2014年四季度至2016年三季度在劳动竞赛中先后8次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奖励分;2015年1月至2017年1月积极参与监区晚值班先后12次获得奖励分。考核截止2017年2月共获表扬6次,余505分。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认定罪犯吴水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吴水生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水生减去有期徒刑刑期八个月,服刑期至二○二○年三月十八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聂 龙审判员 黄志坚审判员 袁美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 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