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7刑初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380朱应华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应华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7刑初380号公诉机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应华,男,1967年9月2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货车驾驶员。被告人朱应华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0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取保候审。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诉刑诉���2017〕3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应华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朦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应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10月6日13时20分许,被告人朱应华驾驶豫S×××××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S×××××重型普通半挂车沿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广济北路路口在直行车道右转弯时,与被害人钱某驾驶的由西向东行驶的苏E16258**电动自行车相撞,致被害人钱某因严重的多发伤导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被告人朱应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朱应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朱应华与被害��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朱应华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朱应华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物证涉案重型半挂牵引车、电动自行车(均系照片),书证驾驶证、行驶证、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法医学尸表检验意见书,接处警、查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应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朱应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应华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得到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情节,对被告人朱应华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应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宏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乾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