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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2执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沈某某等人与木里藏族自治县民族宗教和扶贫移民工作局其他案由纠纷一案执行完毕通知书

法院

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里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完 毕 通 知 书(2017)川3422执1号申请人沈克依,男,彝族,村民,住四川省木里县。申请人严扭布,男,彝族,村民,住四川省木里县。申请人哈日比火,男,彝族,村民,住四川省木里县。申请人邱么口古子,男,彝族,村民,住四川省木里县。申请人阿什曲布,男,彝族,村民,住四川省木里县。申请人阿什口阿依,男,彝族,村民,住四川省木里县。申请人阿什尔呷,男,彝族,村民,住四川省木里县。申请人阿什呷呷子,男,彝族,村民,住四川省木里县。被执行人木里藏族自治县民族宗教和扶贫移民工作局,法定代表人:张林清。沈克依等八位申请人与木里藏族自治县民族宗教和扶贫移民工作局其他案由纠纷一案,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川凉中民初字130号民事判决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民终字253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人沈克依等八人向我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木里藏族自治县民族宗教和扶贫移民工作局超期未给付的补偿款共计人民币684597.00元。在执行过程中,我局于2017年2月14日向被执行人木里藏族自治县民族宗教和扶贫移民工作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规定时间内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我局依法对被执行人木里藏族自治县民族宗教和扶贫移民工作局的账户进行了冻结并划拨执行款及执行费共计693842.97元,于2017年6月26日将土地补偿款人民币684597.00元交给申请人沈克依等八人。至此,(2015)川凉中民初字130号民事判决书、(2016)川民终字253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履行完毕。特此通知执行员  胡亚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龙 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