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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1民初1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段海燕与王益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海燕,王益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1民初1440号原告段海燕,男,196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王益平,男,成年人,汉族,住西平县。原告段海燕与被告王益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海燕、被告王益平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段海燕诉称,2013年至2016年被告王益平从我这里拉走价值65800元的涂料并出具欠条。经我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拖延不还,现请求依法追回被告拖欠我的涂料款及相应利息共计9947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王益平辩称,我拉他的料是事实,我给原告在蓝天小区、育才小区外墙漆活也是事实,这两处的活原告没有给我算账,共计35200元。另外医药公司住宅小区,我干了42000元的活,原告让我替他顶了一套房产。我欠他的钱是事实,他欠我的钱也是事实。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6日,被告王益平欠原告段海燕涂料款598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共欠段海燕涂料厂货款伍万玖仟捌佰整(59800元),前条作废。王益平2013.3.16”。2016年3月19日,被告王益平欠原告段海燕涂料款260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暂欠海燕金荷花园10#外墙漆工程款贰万陆仟元整(26000),王益平2016.3.19”,后被告王益平还款20000元,下欠6000元。被告王益平共计欠原告货款658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拖欠不还,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欠条两张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王益平购买原告的涂料,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被告王益平应支付拖欠原告的货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支付利息,因双方未约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益平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段海燕货款65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7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143.5元,由被告王益平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清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