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02刑初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热合木图拉·喀迪尔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热合木图拉·喀迪尔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202刑初237号公诉机关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热合木图拉·喀迪尔,男,1987年5月1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什县,维吾尔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什县。2016年6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7年3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咸宁市公安局温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咸安区看守所。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咸安检刑诉(2017)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热合木图拉·喀迪尔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咸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文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热合木图拉·喀迪尔到庭参加诉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2月16日19时10分许,被告人热合木图拉·喀迪尔在咸宁市咸安区温泉肯德基公交站台,从被害人余某随身挎包内盗走1部苹果6手机和钱包,被告人掏出钱包内的人民币2800元后,将钱包、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丢弃在郭某路路边。次日上午到武汉市汉口,将该苹果6手机以人民币400元销赃,后将盗窃所得赃款用于游戏机赌博。经物价部门鉴定:该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1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热合木拉图﹒喀迪尔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失主余某的陈述以及被盗物品价格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热合木图拉·喀迪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热合木图拉·喀迪尔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热合木图拉·喀迪尔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热合木图拉·喀迪尔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9日起至2018年1月28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沈芳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庄玫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