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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1民初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302茅慧健与施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茅慧健,施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81民初302号原告茅慧健,男,汉族,1981年3月12日生,住启东市。委托代理人王振康,启东市惠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施卫,男,汉族,1972年4月27日生,住启东市。原告茅慧健与被告施卫民间借贷、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茅慧健的委托代理人王振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施卫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茅慧健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5年,被告在市一中、吕四等地承包工程,原告在被告工地从事木工活。2015年12月12日,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碍于面子,取了家中存款借给被告44000元,被告当时即出具一份借条。到2015农历年底,被告不仅没有归还借款,连原告当年的工资也发不出,只写了一张50000元的欠条。经多次催要无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94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施卫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毛海肆万肆仟元整,到2015年年底付清”。该借条由被告在具借人栏署名。2016年2月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茅慧健伍万元整,到2016正月十六付”。该欠条由被告在具欠人栏署名。另查明,原告茅慧健又名毛海。后因被告未能按约还款,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欠条、启东市近海镇新阳村村民委员会证明及到庭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施卫结欠原告茅慧健借款及其他债务共计人民币94000元的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被告出具借条、欠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44000元及欠款5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施卫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置,不碍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缺席作出裁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施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茅慧健人民币9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215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9×××89)审 判 长  袁 辉审 判 员  吴启飞人民陪审员  张 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施丹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