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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6执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与陈剑宁民事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1026执463号申请执行人: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甘肃省宁县新宁镇农贸路*号。法定代表人:路少军,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葛晓斌,该行风险部职员。被执行人:陈剑宁,男,1968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甘肃省宁县。关于申请执行人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陈剑宁支付令一案,(2016)甘1026民督13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剑宁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陈剑宁履行全部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剑宁已自动履行全部案件款。本院认为,(2016)甘1026民督133号支付令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773元已由被执行人陈剑宁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3日作出的(2016)甘1026民督133号支付令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