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8民初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平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祥发、陈良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祥发,陈良照,陈亚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民初744号原告:平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建省平和县小溪镇北环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8705264882Q。法定代表人:曾瑞锋,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仁伟,男,该单位下属网点芦溪信用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蔚娜,女,该单位下属网点芦溪信用社信贷员。被告:陈祥发,男,196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被告:陈良照,男,198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被告:陈亚静,女,196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原告平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祥发、陈良照、陈亚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平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平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陈祥发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平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028元,减半收取计514元,由平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张海金人民陪审员 周日发人民陪审员 黄丽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何宇彬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