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4执1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杨华与任忠柱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华,任忠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04执1163号申请人:杨华,男,1981年3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执行人:任忠柱,男,197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504民初8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4日向被执行人任忠柱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任忠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任忠柱银行存款合计人民币262727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伊长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鲁海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