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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4执1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杨华与任忠柱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华,任忠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04执1163号申请人:杨华,男,1981年3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执行人:任忠柱,男,197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504民初8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4日向被执行人任忠柱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任忠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任忠柱银行存款合计人民币262727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伊长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鲁海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