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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1民初5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瑞安市五洲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戴绍荣、赵丽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安市五洲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戴绍荣,赵丽华,戴智翔,陈如蓓,陈东铭,赵美玉,赵瑞建,赵建琴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1民初5691号原告:瑞安市五洲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瑞祥新区华龙一品园商业区101号、102号、201号。法定代表人:颜锡伍,职位: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圆,女,1988年5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瑞安市。系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华锋,男,1959年7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瑞安市。系公司员工。被告:戴绍荣,男,196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瑞安市。被告:赵丽华,女,196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瑞安市。被告:戴智翔,男,198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瑞安市。被告:陈如蓓,女,199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瑞安市。被告:陈东铭,男,197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瑞安市。被告:赵美玉,女,1977年9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瑞安市。被告:赵瑞建,男,198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瑞安市。被告:赵建琴,女,1984年6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瑞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瑞安市五洲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戴绍荣、赵丽华、戴智翔、陈如蓓、陈东铭、赵美玉、赵瑞建、赵建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瑞安市五洲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88元,由原告瑞安市五洲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谦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赵醒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