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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81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天津世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世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81258号原告:天津世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港城大道黑猪河桥东。法定代表人:袁飞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刚,天津立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路159号二层202室。法定代表人:周旭波。被告: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象山县丹城镇育才路16号。法定代表人:齐明春。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世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世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26元,减半收取计3713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代理审判员  刘明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许 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