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2民初4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4698南通市通州区盛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金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市通州区盛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金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2民初4698号原告:南通市通州区盛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经济开发区碧堂庙村三十组。法定代表人:王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南通市通州区盛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经理。被告:刘金生,男,1986年11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海安县。原告南通市通州区盛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金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南通市通州区盛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市通州区盛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通市通州区盛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毓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汤琳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