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7民初1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凤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植、董瑜琴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凤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植,董瑜琴,宋兴林,彭昌香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7民初1469号原告:凤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凤冈县龙泉镇政府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7709528240X。法定代表人:陈健康,凤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兰金永,凤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风险管理部职工。被告:王植,男,1980年12月24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被告:董瑜琴,女,1989年11月21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被告:宋兴林,男,1957年3月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被告:彭昌香,女,1956年2月3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原告凤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植、董瑜琴、宋兴林、彭昌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凤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26日以被告还清借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还清借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许可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凤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50元,减半收取3,425元,由原告凤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龙再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田维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