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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刑更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刘连瑞交通肇事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连瑞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刑更086号罪犯刘连瑞,男,1978年8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淅川县重镇人,现在河南省南阳市监狱服刑。2015年6月3日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淅刑初字第2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连瑞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刘连瑞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15年7月15日本院作出(2015)南刑二终字第001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5年6月3日起,至2018年5月18日止。执行机关河南省南阳市监狱于2017年6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南阳市监狱提出,罪犯刘连瑞入狱后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4年4月27日13时许,刘连瑞驾驶豫R×××××小型汽车沿淅川县厚坡镇工业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行至淅川县厚坡镇裴岗村路段时,与前方同向骑自行车的申某1相撞,造成申某1及自行车乘坐人申某2二人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申某1、申某2二人均系因颅脑损伤死亡。经淅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刘连瑞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2014年5月4日,刘连瑞与被害人申某1、申某2家属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刘连瑞分别赔偿申某1、申某2家属所受所有经济损失各人民币208000元,申某1、申某2家属对刘连瑞予以谅解。罪犯刘连瑞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3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刘连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其犯罪造成的后果较严重,依法可适当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连瑞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淑君审判员  胡书海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