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722执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李林秋、浦北顺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林秋,浦北顺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22执110号申请执行人李林秋,女,198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南宁市。被执行人浦北顺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浦北县小江镇城中家园3#楼4号、5号。法定代表人甘正旺。委托代理人周松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林秋与被执行人浦北顺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履行大部分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浦北县人民法院(2017)桂0722执1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闹审判员 刘德伟审判员 梁世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宾华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