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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民终2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沈长美与刘鹏、费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鹏,沈长美,费海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民终22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鹏,男,1981年4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长美,男,1967年8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现住江苏省张家港市。原审被告:费海霞,女,1979年8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上诉人刘鹏因与被上诉人沈长美、原审被告费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2017)苏0281民初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鹏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 科审判员 蒋依澄审判员 郭继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顾骊恺 来源:百度“”